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发布重要通知!

2021-07-14      来源:菏泽市住房公积金   浏览次数: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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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管理部:根据《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》(菏住金﹝2020﹞25号)第十条关于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四款“按月、足额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”之规定,为保持政策的连贯性,除有专门规定外,今后,以下情况的时限要求应与上述政策中公积金缴存的时限保持一致,即:

1.公积金贷款申请前12个月内应无公积金支取记录;

2.无论是否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,首套贷款结清满12个月后,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。

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,2021年9月1日前已经进入审批流程的,按原政策执行。

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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